案例:
“对不起,这里是办公区,您不能进去!”
“我进去找个人,马上就出来。” “对不起,这是规定,除非有预约。”
“你不就是个保安吗!你就是xxx” 随着几句辱骂声,小胡再也忍不住了,自从今年在北京某机关大院当上了门卫保安员,便经常会被各种“领导”支来唤去。只要稍不让对方满意就可能遭到辱骂,这一次小胡终于忍不住了,给了那个打算硬闯进机关大院的人一拳。没想到这个人的力气比小胡大,不但没有被小胡打倒,反倒把小胡按倒在地,并用拳头向小胡的头部打去,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。
当公安机关赶来时,这位自称姓邓的人,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,对于小胡的受伤不负法律上的责任。小胡的队友在旁边报打报不平道:“要不是你骂保安,小胡怎么会给你一拳呢!”
提示:
我国《刑法》第20条规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******************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这是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。根据案例中的情况,邓某的行为应当是防卫挑拨。
所谓的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,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,尔后以此为借口自己进行正当防卫加害对方。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,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和致使他人受伤害的目的,不具有防卫口的的正当性,所以不是正当防卫,而是故意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,因此应当负法律责任。
保安员在进行执勤的过程当中遭受到各种不公正的言辞,这在现实中是极为普遍的,很多人认为保安员的工作很容易做,故而不尊重保安员。加之保安员手中并没有像公安机关一样的执法权,使得一些人对保安员出言不逊,甚至拳脚相加。面对这样的情况发生时,保安员不但要善于处理,更要理性对待,首先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伤害,必要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,其次,要尽可能避免冲突的发生。事件中小胡自己不冷静,造成受伤的结果,即使责任在对方,但痛苦却在自己,这是得不偿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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